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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將于3月31日結束,還未辦理申報的請盡快辦理呦!
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即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稅款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六條,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以下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需要進行經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 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公益性捐贈——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 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 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如稅收政策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100%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研發費用——研發費用,以及研發而購置單臺價值在 10 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可直接扣除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具體處理要求如下: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業當年留存利潤?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
合伙企業并未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也未實際分配,那么作為合伙人的法人企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合伙企業申報完合伙人的個人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合伙人的個人賬戶,是否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稅后利潤支付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
(1)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個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工資”,實為合伙企業向合伙人預分配的經營所得,應按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為經營所得,應按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既有綜合所得,又有經營所得,專項附加扣除等項目應如何扣除?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既有綜合所得,又有經營所得的,經營所得不得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企業年金等其他扣除項目,專項附加扣除等項目只能在綜合所得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個體、個獨及合伙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span>
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核定征收嗎?
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第一條
在取得經營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2022年度的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應于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